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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学爱与叶剑群、叶楸彦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爱,叶剑群,叶楸彦,王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591-1号原告林学爱,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翁凡,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秋,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剑群,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叶楸彦,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希,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学爱与被告叶剑群、叶楸彦、王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学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叶剑群、王希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的房屋一栋,被告叶楸彦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的房屋,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叶剑群、王希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的房屋一栋。二、查封叶楸彦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房屋一套。三、查封叶楸彦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房屋一套。四、查封叶楸彦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房屋一套。五、查封叶楸彦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房屋一套。六、查封叶楸彦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房屋一套。七、查封叶楸彦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房屋一套。八、查封叶楸彦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房屋一套。九、查封叶楸彦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房屋一套。十、查封叶楸彦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房屋一套。十一、查封叶楸彦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房屋一套。十二、查封叶楸彦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房屋一套。十三、查封叶楸彦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房屋一套。十四、被告叶剑群、王希与叶楸彦分别负责保管各自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各自被查封财产;但因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各自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十五、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宇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