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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仕莲与徐忠福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仕莲,徐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杨仕莲。被执行人徐忠福。申请执行人杨仕莲与被执行人徐忠福赡养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仕莲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9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忠福向本院递交了两张已履行的存款回单,其中2014年12月30日存入杨仕莲帐户300元回单的客户签名系被执行人之女所为,可视为被执行人已履行300元,但2014年11月23日存入杨仕莲帐户600元回单的客户签名是杨仕莲,此张回单需要待申请执行人杨仕莲核对后才能确定是否是被执行人所为。鉴于杨仕莲摔伤后至今一直神智不清,无法核对,因此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神智清醒后,再决定是否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一项中徐忠福从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应履行义务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神智清醒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固红审判员  李世平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恒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