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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保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加义与尤杰、李金亮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义,尤杰,李金亮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674-1号原告王加义。被告尤杰,女。被告李金亮,成年。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2344号原告王加义与被告尤杰、李金亮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6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尤杰、李金亮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两辆。现因原告撤回起诉,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尤杰、李金亮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