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能光与吴帮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能光,吴帮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61号原告:李能光,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6313。被告:吴帮春,男,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公民身份号码:×××3315。原告李能光与被告吴帮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能光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能光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能光撤回起诉。本案原告李能光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能光负担。审 判 长 黄潮平代理审判员 付小燕人民陪审员 谭翠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