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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邵全震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全震,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邵全震,男,汉族,1988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邵全秋,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生。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宏立,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全震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朝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邵全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宏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全震诉称,2015年3月17日,原告邵全震驾驶鲁RNK***号车与陈留柱司机宋荣亮驾驶豫Q84***号车相撞致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宋荣亮负事故全部责任,豫Q84***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现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内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15时40分,宋荣亮驾驶豫Q84***号小型客车,与邵全震驾驶的车牌号为鲁RNK***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邵全震、乘车人王显东、李勇、王灿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荣亮弃车逃逸,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宋荣亮负事故全部责任。宋荣亮驾驶豫Q84***号小型客车登记车主陈留柱,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邵全震驾驶鲁RNK***号车登记车主为邵全震。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驻马店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载明鲁RNK***号车因事故造成损失价值13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豫Q84***号小型客车车主陈留柱的起诉,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豫Q84***号小型客车司机宋荣亮在此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保险人应依法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车辆损失按驻马店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13500元,原告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应予支持。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在保险合同约定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邵全震赔偿金共计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邵全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朝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诗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