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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祁执字第39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石兰与马学彪、史佳媚、祁县齐飞玻璃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石兰,马学彪,祁县齐飞玻璃厂,史佳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祁执字第396-14号申请执行人吕石兰(吕小鱼)。被执行人马学彪。被执行人祁县齐飞玻璃厂。被执行人史佳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史佳媚的存款(工资账户)5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史佳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武忠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