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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终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1977年8月28日生,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张��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汉族,1975年7月6日生,住平顶山市。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赵某原审诉讼请求为:判令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六矿新二街85号楼2单元4层西户房产归赵某所有,依法分割台式组装电脑一台、2匹海尔柜式空调一台、长岭冰箱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29寸夏普电视机一台、布艺沙发一套。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赵某与刘某于2001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19日,经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夫妻关系,但对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新二街85号楼二单元4层西户的夫妻共同房产及家具家电,因双方均不同意对该房产进行价值评估,本院判决未予以处理。现赵某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分割房产及家具家电。原审另查明,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新二街85号楼二单元4层西户的夫妻共同房产,经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确认,价值185000元,赵某缴纳评估费2000元。原审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平均分割,赵某主张分割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新二街85号楼二单元4层西户房产及家具家电,均系其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双方共同房产,经评估价值185000元,家具家电价值未定,根据赵某及刘某的经济支付能力,本院酌定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新二街85号楼二单元4层西户房产及家具家电均归赵某所有,赵某一次性向刘某支付100000元作为补偿,评估费2000���,赵某已经支付,不再由刘某分担。对刘某主张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债权以及炒股收益应当分割的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处理,其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平顶山市新华区新二街85号楼二单元4层西户房产及房产内的家具家电(包括台式组装电脑一台、2匹海尔柜式空调一台、长岭冰箱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29寸夏普电视机一台、布艺沙发一套)均归赵某所有。二、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刘某补偿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负担。刘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不公正,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平顶山市新华区新二街85号楼二单元4层西户房屋归上诉人所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赵某承担。主要上诉理由:1、上诉人婚后一直勤俭持家,微薄的工资全部用于家庭生活,赵某工资收入等远远高于上诉人,其对于诉争房屋的依赖性要远远小于离婚后无家可归又无力购房的上诉人,我国婚姻法确定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照顾女方利益原则,也确定了离婚时生活困难的帮扶义务。因此,应当将诉争的平顶山市新华区新二街85号楼二单元4层西户房屋归上诉人所有。2、一审程序违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未完全分割。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予理会,反诉不予受理,程序违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的诉讼现在审理过程中,为便于案件执行,化解矛盾,节��司法资源,本案与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也应一并解决。赵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裁判基本公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主要答辩理由:1、上诉人刘某陈述的理由与事实严重不符。房屋是赵某婚前出资全额买的,只是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刘某的名字,房屋所有权应归赵某所有。刘某婚后作风问题很大,爱吃喝玩乐,没有一个持家女人应有的基本条件。2上诉人所说的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不应该在此次上诉中合并。赵某只是起诉房屋和家电的分割,未起诉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的分割问题,刘某的上诉请求已超上诉范围,刘某就分割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已经起诉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现正在在审理中,上诉不能再合并一个正在��理中的案件。本院经审理查明,1、刘某在原审庭审中表示,其没有能力给付赵某一半的房款,赵某表示有能力支付;刘某在原审庭审中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分割刘某、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并要求依法分割赵某股票及其增值部分。原审当庭认为刘某的反诉超出本案的要求,未予合并审理。2、2015年元月,刘某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刘某、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并要求依法分割赵某股票及其增值部分和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在审理中。除此外,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新二街85号楼二单元4层西户房产及房产内的家具家电属于赵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赵某起诉要求对该财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法院应予处理。刘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原审根据赵某及刘某的经济支付能力,酌定将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新二街85号楼二单元4层西户房产及家具家电判归赵某所有,并由赵某一次性向刘某支付100000元作为补偿,考虑到了双方的利益,应无不妥。刘某就在原审反诉的内容已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该院正在审理中,对刘某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王绍峰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闪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