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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民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保字第10-2号担保人张其逢,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德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对被申请人石洪亮驾驶的肇事车辆五菱牌湘E×××××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的过程中,担保人张其逢以其所有的桂J×××××号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向本院提供担保,并保证如因诉前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意用担保物承担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担保人张其逢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张其逢所有的桂J×××××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雷裕锋审判员  邓进超审判员  刘有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慕政(2015)昭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张德梅,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昭平县。被申请人石洪亮,男,1958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邵东县。申请人张德梅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邓进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书记员刘慕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