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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占楼与山西省人民政府驻津办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楼,山西省人民政府驻津办事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王占楼。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驻津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5号。法定代表人郜勇智,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冯俊武,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荣玉,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占楼与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驻津办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