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宋正云、姬利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宋正云,姬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202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136号。负责人郭骁,行长。被申请人宋正云。被申请人姬利。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因被申请人宋正云、姬利借款逾期未还,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宋正云、姬利名下的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宋正云、姬利名下的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内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