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丽华与胡慧敏、永康市消防水枪厂合伙协议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华,胡慧敏,永康市消防水枪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046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华。被执行人:胡慧敏。被执行人:永康市消防水枪厂。负责人:胡聃。申请执行人周丽华与被执行人胡慧敏、永康市消防水枪厂(普通合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制作的(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0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