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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守志与王秀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志,王秀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225号原告:陈守志。委托代理人:孟凡华,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秀霞,成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光大国际金融中心1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志诉被告王秀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守志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志撤回对被告王秀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守志负担。审判员  席秀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姚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