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与成都鹏云贸易有限公司、林田田、何玉强、李晓莉、四川兴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47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负责人赵剑平,行长。被执行人成都鹏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田田。被执行人林田田。被执行人何玉强。被执行人李晓莉。被执行人四川兴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玉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与成都鹏云贸易有限公司、林田田、何玉强、李晓莉、四川兴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成都鹏云贸易有限公司、林田田、何玉强、李晓莉、四川兴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兴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昌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有应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兴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昌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有应收款35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