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09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娟娟与陈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娟,陈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9361号原告张娟娟,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被告陈冲,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娟与被告陈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娟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娟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张娟娟负担四百五十六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张娟娟四百五十七元。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