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板商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丁广青与韩法青、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广青,韩法青,王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板商初字第00270号原告丁广青。委托代理人姚志祥,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法青。被告王晓玲。原告丁广青与被告韩法青、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广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志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法青、王晓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广青诉称,2014年4月1日,被告韩法青、王晓玲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韩法青、王晓玲至今未返还。现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韩法青、王晓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韩法青、王晓玲向原告丁广青借款人民币60000元,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韩法青、王晓玲至今未返还。另查,被告韩法青、王晓玲于1998年6月6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2015年4月1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的韩法青借款条据,本院提取被告韩法青、王晓玲婚姻登记档案材料,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韩法青、王晓玲向原告丁广青借款,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韩法青、王晓玲本应在原告催要后及时返还借款,但其至今未返还,故在本案中应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法青、王晓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丁广青返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被告韩法青、王晓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900元,由被告韩法青、王晓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人民陪审员 杜运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鲍 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