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161号原告:马某某,女,1977年8月31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阳某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6月5日,以被告阳某某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阳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梅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