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曲民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286号原告王某甲,又名王斌。委托代理人孙亚平,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平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亚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丙。因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和,1998年被告因琐事回娘家至今。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原告王某甲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2、泰兴市黄桥镇路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3、申请证人王某乙、卜某到庭作证。证人王某乙到庭陈述的主要内容为:我和王某甲是一个组,又是邻居。蒋某离开王某甲家已有十五六年,当时孩子王某丙还没有上学。后来蒋某回来过两次,第一次大概是王某丙上小学时,是来看孩子的,没有停留就走了;第二次是去年,想和原告办离婚手续的,但因为蒋某没有带户口本而没有办成。证人卜某到庭陈述的主要内容为:我和王某甲是一个组,又是邻居。蒋某离开王某甲家大概有十五六年。后来蒋某在孩子小的时候来看过一次孩子,去年来王某甲家是为了办离婚手续,但没有办成。蒋某到王某甲家没有逗留就走了。被告蒋某未作答辩亦未举证。通过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丙(已成年)。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1998年离开原告处,至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婚姻现状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自1998年离开原告处后,至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之间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可确认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雨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