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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与被申请人黄谊军、高英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黄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264号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负责人刘启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该行客户管理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吕志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高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与被申请人黄某某、高某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高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高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孟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