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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林立三诉洪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三,洪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05号原告林立三,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昭鸿,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洪小华,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立三与被告洪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立三未按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洪艳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