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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张伟杰、杨梦瑶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张伟杰,杨梦瑶,宋建荣,姜莉,湖州梦瑶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被执行人:张伟杰。被执行人:杨梦瑶。被执行人:宋建荣。被执行人:姜莉。被执行人:湖州梦瑶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吴康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伟杰、杨梦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金世纪广场1幢B单元802室房产(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110025774、110025775,湖土国用(2009)第9-15906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