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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陵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洪海与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海,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陵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海,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程群玲,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洪海与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国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单霄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