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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798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XX,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秀晓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春,原告在山东打工时与被告相识,2007年10月1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农历2月7日生一女孩李某甲,2009年农历5月25日生一男孩李某乙,2013年元月29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被告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李某甲随原告生活。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户口薄,用以证实原、被告家庭成员身份。2、结婚证,用以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镇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用于证实原告曾于2014年7月份起诉后撤诉以及被告被判刑。被告辩称:我住监狱的原因还是因为原告引起的,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也可以,我要求原告对我补偿。女儿由我哥抚养。要求原告补偿我三十万。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以上原告提供的第1、2、3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0月1日举行婚礼,2013年1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农历2月7日生育一女孩李某甲,2009年农历5月25日生一男孩李某乙(死亡)。女孩现随被告的哥哥李建堂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原告曾于2014年7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被告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应认定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被判处长期徒刑,婚生女孩应随原告生活,抚养费暂由原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小孩李某甲随原告生活,抚养费暂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秀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