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高雪玲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高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负责人王智先,行长。被执行人高雪玲,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15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雪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申请执行高雪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高雪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雪玲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树勇审 判 员 吕 祥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