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回执字第005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庆丰与被执行人金加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丰,金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回执字第00528-4号申请执行人陈庆丰,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金加德,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庆丰与被执行人金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回民二初字第0042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在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回民二初字第0042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