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锦华与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太原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华,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太原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张锦华,男,193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430号星荣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孙树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华与被告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太原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锦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锦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锦华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贾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