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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邢文华与赵西平、普晓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文华,赵西平,普晓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95-1号申请执行人邢文华,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赵西平,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普晓舟,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邢文华与赵西平、普晓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证执字第1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28000元(计算至2015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西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西路万华园·林苑小区第X幢X单元XX层XXXXX号(房产证号:XXXXXXXXXX-XX-X-X-XXX**)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西安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由被执行人赵西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万华园·琳苑小区第X幢X单元XX层XXXXX号,(房产证号:XXXXXXXXXX-XX-X-X-XXX**)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