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执异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燕燕与张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异议纠纷案执行裁定���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执异字第52号案外人刘燕燕,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五里岗村郭老庄***号。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100号。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忠理,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号*号楼*号。本院在执行刘燕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燕燕于2015年4月2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燕燕称,其于2012年4月25日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刘燕燕购买御锦花园2号楼东1单元702号房屋一套,总房款为300000元,已付房款152336.16元,并缴纳了维修基金、房屋所有权买卖契税等费用,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现依法对该房屋��有合法的所有权。请求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该商品房的查封、执行措施。经审查查明,2012年4月25日,刘燕燕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刘燕燕购买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2号楼东1单元70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8.21平方米,单价为3054.68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已付房款152336.16元,并缴纳了维修基金、房屋所有权买卖契税等费用,另查明,2014年10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驻民四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0月16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凭证、收款收据、本院(2014)驻民四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该异议房屋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查封,2012年4月25日刘燕燕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已付房款152336.16元,并缴纳了维修基金、房屋所有权买卖契税等费用,该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依据上述事实,刘燕燕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2号楼东1单元702号一套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许琳璘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