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曲云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云芝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文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鲜芳,系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云芝。原告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曲云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鲜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9月3日,被告购买了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曼哈顿大厦座室房屋,面积为179.27平方米。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供暖服务。被告单元的物业费按《服务协议》中的规定应为3.5元/月/平方米。此标准为被告所在管理区域的统一标准,被告按此标准每月应缴费金额为627.4元。被告单元采暖费按大连市政府统一标准为28元/平方米,被告按此标准每年应缴费金额为5,019.6元。但被告未向原告缴纳2014年度的冬季采暖费5019.6元,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度冬季采暖费5019.6元;迟延缴费的滞纳金按日0.3%计算金额为858.3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3日,被告购买了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曼哈顿大厦座室房屋,面积为179.27平方米。原告受开发商大连新世界广场国际有限公司委托对曼哈顿大厦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依据《大连新世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管理公约)及《大连新世界广场-曼哈顿大厦1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供暖服务。被告单元的物业费按《服务协议》中的规定应为3.5元/月/平方米。此标准为被告所在管理区域的统一标准,被告按此标准每月应缴费金额为627.4元。被告单元采暖费按大连市政府统一标准为28元/平方米,被告按此标准每年应缴费金额为5,019.6元。但被告未向原告缴纳2014年度的冬季采暖费5019.6元,以上款项经索要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大连新世界广场——曼哈顿大厦1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大连新世界广场管理公约》、原告与大连新世界广场国际有限公司签订的《大连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房屋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房屋位于原告提供的供暖服务区域内,被告接受了原告的供暖服务,双方的供用热力关系成立。现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理应及时交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度冬季采暖费5019.6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迟延缴费的滞纳金按日0.3%计算金额为858.35元一节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依法应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曲云芝给付原告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费5019.6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美栋审 判 员 郭发增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