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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五终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建明与大连吉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明,大连吉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明,纽威数控装备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伟,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吉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北街91号。法定代表人:高吉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亚红,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建明与原审被告大连吉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建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伟、被上诉人大连吉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亚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建明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建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丽审理员王迎春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