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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青岛颐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青岛颐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327号原告: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闫文刚,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彩霞,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晓帆,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颐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青岛颐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