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清明等与平原县四方物流中心、满庆锋、刘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明,杨长增,杨文海,杨文学,平原县四方物流中心,满庆锋,刘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09-2号原告:张清明,男,汉族,1934年8月3日生,住平原县。原告:杨长增,男,汉族,1961年12月4日生,住平原县。原告:杨文海,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生,住平原县。原告:杨文学,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平原县四方物流中心被告:满庆锋,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刘水,男,汉族,1977年5月21日生,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50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25日查封被告刘水挂靠在平原县四方物流中心的鲁N336**(鲁NR8**挂)号重型本挂牵引车。因原告提供其他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水挂靠在平原县四方物流中心的鲁N336**(鲁NR8**挂)号重型本挂牵引车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建军审 判 员 肖胜军人民陪审员 张宝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