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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清明等与平原县四方物流中心、满庆锋、刘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明,杨长增,杨文海,杨文学,平原县四方物流中心,满庆锋,刘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09-2号原告:张清明,男,汉族,1934年8月3日生,住平原县。原告:杨长增,男,汉族,1961年12月4日生,住平原县。原告:杨文海,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生,住平原县。原告:杨文学,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平原县四方物流中心被告:满庆锋,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刘水,男,汉族,1977年5月21日生,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50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25日查封被告刘水挂靠在平原县四方物流中心的鲁N336**(鲁NR8**挂)号重型本挂牵引车。因原告提供其他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水挂靠在平原县四方物流中心的鲁N336**(鲁NR8**挂)号重型本挂牵引车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建军审 判 员  肖胜军人民陪审员  张宝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