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永志、赵玲娟、彭永梅、闫红章、张影、鲍玉良、鲍秀江、陈志宏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永志,赵玲娟,彭永梅,闫红章,张影,鲍玉良,鲍秀江,陈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964号申请人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董伟。被执行人彭永志,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玲娟,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彭永梅,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闫红章,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影,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鲍玉良,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鲍秀江,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陈志宏,地址翁牛特旗。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永志、赵玲娟、彭永梅、闫红章、张影、鲍玉良、鲍秀江、陈志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永志、赵玲娟、彭永梅、闫红章、张影、鲍玉良、鲍秀江、陈志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永志、赵玲娟、彭永梅、闫红章、张影、鲍玉良、鲍秀江、陈志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永志、赵玲娟、彭永梅、闫红章、张影、鲍玉良、鲍秀江、陈志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平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