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高艳华与尹淑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华,尹淑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883号原告:高艳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牟岩,男,汉族,系沈阳市和平区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淑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书敏,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华与被告尹淑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艳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5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高艳华承担。审 判 长 王 萍代理审判员 盛 雯人民陪审员 历宝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宫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