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5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恩军与滕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军,滕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5783号原告杨恩军,个体经营者。被告滕伟,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恩军诉被告滕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恩军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0元,减半收取5760元,由原告杨恩军负担。审 判 长 耿 娟代理审判员 周 畅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