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培荣、陈廷香与赵培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荣,陈廷香,赵培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89号原告赵培荣,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赵习淮(赵培荣之子),男,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宜宾县,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陈廷香,女,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赵习淮(陈廷香之子),男,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宜宾县,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赵培熙,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林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培荣、陈廷香与被告赵培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培荣、陈廷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培荣、陈廷香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交纳10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培荣、陈廷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