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亚龙与张彩宏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亚龙,张彩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49号申请人徐亚龙,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六大份村*组****号。被申请人张彩宏,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六大份村*组****号。申请人徐亚龙因与被申请人张彩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彩宏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1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亚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彩宏名下的银行存款在16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徐亚龙名下的斯柯达牌蒙D****8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立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