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燕与被执行人周鹏、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周鹏,张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周鹏,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张亮亮,江苏徐州市丰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燕与被执行人周鹏、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毛积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