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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胡新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胡新国,金肖飞,浙江思奥箱包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180443),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马鞍山路263号云海小区4幢。负责人王跃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晓挺,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胡新国,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金肖飞,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浙江思奥箱包皮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49858-3),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新国。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新国、金肖飞、浙江思奥箱包皮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新国、金肖飞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案款1835309.5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浙江思奥箱包皮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各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胡新国名下有十五处房产,其中十四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垟头村(产权证号分别为00007181、00007182、00007183、0007185、00007193、00007194的六处房产抵押于中行瑞安支行,产权证号分别为00011668、00011667、00011665、00011663的四处房抵押于工商银行,该四处房产与被执行人金肖飞共同共有,产权证号分别为0011670、00011669、00011666、00011664的四处房产抵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以上十五处房产本院另案均已诉讼保全),另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佳园3幢2单元28A室(产权证号:00199136,已抵押于招商银行,已由本院另案诉讼保全),抵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四处房产,本案正在处理中,但一时难以变现,被执行人浙江思奥箱包皮件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胡新国名下有牌号为浙C×××××、浙C×××××、浙C×××××的车辆,被执行人浙江思奥箱包皮件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浙C×××××、浙C×××××、浙C×××××的车辆,上述车辆本院均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金肖飞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胡新国在浙江思奥箱包皮件有限公司有90%股权,被执行人金肖飞在浙江思奥箱包皮件有限公司有10%股权,因该公司已倒闭,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胡新国在瑞安市马屿镇汇民农村资金互助设有6.5%股权,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目前不宜处置;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财产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2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伟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