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吴春艳诉王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艳,王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艳,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起,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春艳诉被告王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春艳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吴春艳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