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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吴春艳诉王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艳,王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艳,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起,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春艳诉被告王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春艳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吴春艳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