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杭州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杭州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722号原告王伟。委托代理人滕玲玲、王雷,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XX号X幢X层XX室,实际经营地丰庆路XX号展示中心。法定代表人钱旭彤。本院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杭州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伟承担。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