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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伟东与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东,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11号原告:徐伟东。委托代理人:华旭斌。被告: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东与被告张杰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东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伟东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502元,由原告徐伟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