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伟东与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东,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11号原告:徐伟东。委托代理人:华旭斌。被告: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东与被告张杰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东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伟东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502元,由原告徐伟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