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文与张莉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张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张莉平,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6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4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莉平名下的沃尔沃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渝CAXX**;车辆识别代码:LVSREFACXBP91XXXX)一辆的机动车所有权证变更到申请执行人杨文(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