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074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向阳,宁乡县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向阳、被告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9月1日在宁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前由于双方了解甚少,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体贴。2014年11月,原告想到宁乡县城打工,被告同意了,但被告后来又反悔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因此回娘家,后虽然被告将原告接回,但双方夫妻感情没有改善。2015年正月,原告怀孕后,被告不闻不问,也不给生活费。原、被告从2015年正月开始至今一直分居,在此期间双方曾协商过离婚,但未达成协议。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戴某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婚,被告要求原告退还被告结婚时所有的花费38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小孩出生后归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4年9月1日在宁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正月,原告怀孕后回娘家居住生活,由此导致双方发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虽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关系发生矛盾,但原告现已孕育双方的小孩且被告和好的意愿非常强烈,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故只要双方相互体谅,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 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