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申请宣告曹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曹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曹某某,男,2009年2月7日生。申请人张某某,男,1958年12月29日生。申请人杨某某,女,1957年2月7日生。申请人曹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杨某某。(系申请人曹某某之外祖父、外祖母)。被申请人曹某,男,1981年2月2日生。系申请人曹某某之父。申请人曹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要求宣告曹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曹某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后,于2009年2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曹某某。张某某于2009年1月4日因病死亡,张某某死亡后曹某于2009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信。三申请人现申请要求宣告曹某失踪。经查,曹某,男,1981年2月2日生。系申请人曹某某之父,申请人张某某、杨某某之女婿。曹某与张某某于200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09年2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曹某某。2009年1月4日曹某的妻子张某某因病死亡。曹某于2009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曹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曹某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由兰考县公安局张君墓派出所出具的张某某户口注销证明一份;兰考县公安局张君墓镇派出所与张君墓镇曹李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兰考县张君墓镇宁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兰考县张君墓镇宁庄村民委员会及证人孔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马某某、代某某证明一份,兰考县张君墓镇曹李村村民委员会及证人程某某、孙某某、杨某甲、马某甲、李某某证明一份;曹某某、贺某某证人证言及申请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曹某于2009年9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三申请人作为曹某的近亲属,现申请宣告曹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曹某为失踪人;二、指定张某某为曹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倪 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孔维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