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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执字第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贵全与被执行人王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贵全,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03231号申请人方贵全。被执行人王栋。申请人方贵全与被执行人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6日作出的(2014)京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被执行人王栋于2013年2月10日前给付申请人方贵全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15日止借款利息39060元;2013年6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方贵全借款本金50000元及5个月的借款利息27900元;2014年1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方贵全借款本金100000元及7个月的借款利息34020元;2014年6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方贵全借款本金60000元及5个月的借款利息14400元;2015年2月19日前给付申请人方贵全借款本金100000元及7个月的借款利息12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王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栋名下所有位于练湖镇丹路综合楼1-501室(丹房权证练湖字第××号)已抵押给申请人,暂不具备过户条件。因被执行人王栋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京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义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戴志忠审判员  戎光庆审判员  徐 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钱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