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复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吉好子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吉好子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166号被告人吉好子拉,农民。2014年7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好子拉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好子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9849.1克〖HT3,4〗、甲基苯丙胺38.1克、手机三部,均依法予以没收〖HT〗,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吉好子拉,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7月9日13时48分,大理市公安民警在弥渡县弥城镇夹石洞村附近的公路对川W×××××红色轿车检查时,被告人吉好子拉等三名驾乘人员弃车逃跑。公安民警随即进行追捕,当场抓获被告人吉好子拉,并在该车后排脚垫上查获用一件蓝白色条纹的衣服包裹的海洛因28块和甲基苯丙胺1包,上述海洛因重9849.1克,甲基苯丙胺重38.1克。上述事实属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及抓获经过,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称量记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汽车租赁合同、发还清单、领条及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讯记录提取笔录,车辆卡口抓拍信息,吉好子拉的有罪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好子拉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吉好子拉运输毒品的数量以及仍有其他人员参与犯罪的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缓期二年执行。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刑初字第180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吉好子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丽华审 判 员 林 江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金玉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