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郭树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58号移送执行单位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郭树成。依据(2014)秦刑终字第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将郭树成犯故意伤害罪没收财产一案移动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树成正在服刑期间,经查被执行人郭树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秦刑终字第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代)审判员张勇(代)审判员陈建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王多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