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河南长江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渑池中迈有限公司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渑池中迈铝电实业有限公司,天津中迈投资集团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国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皎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渑池中迈铝电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中迈投资集团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高新产业园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18层。被执行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国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高新产业园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19层。本院在执行河南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渑池中迈铝电实业有限公司、天津中迈投资集团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国贸贸易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况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而申请人又提出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三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