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刑执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沈闪闪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闪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294号罪犯沈闪闪,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甬慈刑初字第9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闪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闪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沈闪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闪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闪闪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03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