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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9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4等与邓×1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1,翟×2,王×1,王×2,王×3,邓×1,邓×2,邓×3,邓×4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9235号上诉人翟×1(兼翟×2委托代理人),男,1948年9月8日出生。上诉人翟×2(兼翟×1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1,女,1946年2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2,女,1948年12月6日出生。邓×1、邓×2之委托代理人张燕玲,女,1954年5月11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天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3,男,1940年8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4(兼邓×3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原审原告王×1,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原审原告王×2,女,1957年3月17日出生。原审原告王×3,女,1960年11月2日出生。上诉人王×4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6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原审原告)王×4于2014年6月19日去世,翟×1、翟×2作为王×4的继承人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翟×1、翟×2于二○一五年六月五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翟×1、翟×2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翟×1、翟×2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公告费1400元,由邓×1、邓×2、邓×3、邓×4共同负担(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邓×1、邓×2各负担535元(已交纳),由邓×3负担54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邓×4负担53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翟×1、翟×2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张在民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科